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26373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夫),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六合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西侧2号。
法定代表人:吴启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武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北京六合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怡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郝卓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