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4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李炜。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118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118号裁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程登健
书 记 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