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宝工业园区宝园七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谢李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19年4月23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葛丹峰
审判员 徐春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