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李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9]裁字第1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319978.94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