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4)嘉执字第69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付款26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权利人(即申请执行人)上海勇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嘉执字第6945号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缓执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令、执行笔录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属依法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3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震
 审  判  员***
 审  判  员钱  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相关案号:(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139号查看法律文书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00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