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骏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4256号 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原金属回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95745960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丘(地)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3B1L1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