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05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一凡,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敬东,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常赢圆梦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草房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白国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杰章,男,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人民政府控违办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常赢圆梦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赢圆梦绿化公司)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规土委于2016年11月25日针对常赢圆梦绿化公司作出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6]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4月,你单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常营乡草房村东侧土地15499.34平方米(23.249亩)建设绿化管理用房,其占地四至范围:东至通州交界、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为林业用地区,该占地不符合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常赢圆梦绿化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499.34平方米(23.249亩)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占用土地的时间为2016年,却依据《朝阳区常营地区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占用土地现状属于证据不足,故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6]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军巍
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