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常赢园梦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105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一凡,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徐敬东,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常赢圆梦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草房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白国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杰章,男,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人民政府控违办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常赢圆梦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赢圆梦绿化公司)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规土委于2016年11月25日针对常赢圆梦绿化公司作出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6]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4月,你单位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常营乡草房村东侧土地15499.34平方米(23.249亩)建设绿化管理用房,其占地四至范围:东至通州交界、南至林地、西至林地、北至林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为林业用地区,该占地不符合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常赢圆梦绿化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499.34平方米(23.249亩)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占用土地的时间为2016年,却依据《朝阳区常营地区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认定占用土地现状属于证据不足,故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6]第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军巍

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