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号
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厂房二层2B04、2B05室两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北路**号大院。
管辖争议法院: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下称茂南区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以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为由,作出(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审理。
东莞第一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关于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的请示》,认为案涉《合同书》约定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选择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茂南区法院起诉。茂南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被告未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并进行应诉答辩及参加庭审。茂南区法院根据案件受理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本案移送给东莞第一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茂南区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尚未公布,被告应诉且未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并进行答辩及参加庭审。茂南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茂南区法院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又依据其后施行的司法解释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3-1号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尊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