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73-1号
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但本案系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东莞理工学院学术会议中心音响系统项目分包合同书》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上看,原告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支付工程价款,由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包东莞市学术交流中心报告厅音响、舞台灯光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程的施工,本案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东莞理工学院学术会议中心音响系统项目分包合同书》所涉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