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普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普森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902民初341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张土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伟,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祁志强。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三和赛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下款项:1、工程款365950元;2、利息10000元;3、案件受理费3901元;4、保全费2687元;5、保全担保费500元,以上金额合计383038元。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划入本院。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2元,减半收取3901元(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建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3901元给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程柳梅
人民陪审员  邱志辉
人民陪审员  李木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惠雯
书 记 员  杜兆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