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顺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角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梁。
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南路黄田岗加旺花园0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丽。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王旭丽,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旭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惠中法(2018)39号明传《关于跨县(区)调配执行案件的通知》,本案应指定由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2018)粤1302执2065号案件至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终结(2018)粤1302执206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天顺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旭丽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生效。
审判员 卜 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黄小微
书记员 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