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14898号
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196022008H,住所地:惠州市下角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跃进,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惠州市变压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洪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