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胥科,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368元;
二、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后一周内自行至上海市龙茗路1458弄某号401室(蓝色港湾内)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处提取IFCV1.101线路板2490片(如数量不足,则按每片63.20元相应扣减货款);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货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的外观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因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货而引起的质量问题也不承担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4元,(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计2,117元(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第一、第三项合并,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1,602元,该款均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四、如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届时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支付价款,则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即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需向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710元,并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6,351元均由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五、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付款后3日内按收取货款的金额向上海杰盛无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4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承怡文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朱敏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案号:(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1149号查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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