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1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敏航,
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需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多次轮候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在立案标的额的范围内,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账户,冻结金额均为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11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姜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