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通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9182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99661N。
法定代表人:谢敏航,
委托代理人:黄志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瑞和路39号自编号C1-155、156、157、255、256、257房,C1-158、159、160、258、259、260房,实际经营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1684号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QE770。
法定代表人:余荣波,
委托代理人:胡春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英、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春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我司与“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分别租赁该司一辆D25黄/粤A×××××、一辆D25黄/粤A×××××和一辆D25黄/粤A×××××共三台车辆,租期2019年11月11日;2018年12月10日。另外签订两份《租赁合同》,分别租赁该公司一辆D25黄/粤A×××××及一辆D25黄/A6ZX44两台车辆,租期至2020年1月10日;前述共五辆租赁车辆,租金每辆1.2万元。截止租赁到期之日,上述车辆均已依约归还给“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已经确认验收。然而,到还款日,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退还保证金。经沟通无果,我司遵循法律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告方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催款函,但至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回应,也没有退款。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的汽车租赁保证金,以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5台小车租赁保证金5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承认收到原告交还的5辆汽车,但保证金未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退还其租赁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5辆汽车,但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保证金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车单、租赁合同、租车须知、收款收据、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协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天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晓娜
书记员池东莹
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