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5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一凡,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执法监察队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北村47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华园公司)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市规土委于2017年8月30日针对金田华园公司作出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7〕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4月,金田华园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朝阳区豆各庄乡石槽村东侧的土地1238.39平方米(1.858亩),其中公路用地及城镇建设用地294.78平方米、有条件建设用地943.61平方米,建设管理用房。占宗地四至:东至黑庄户乡界、南至黑庄户乡界、西至林地、北至管庄乡界。在北京市朝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为城镇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金田华园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943.61平方米有条件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的943.6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9436.10元;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294,78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294.7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2947.80元。合计人民币12383.90元。申请执行人市规土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书中的“拆除非法占用的943.61平方米有条件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
经审查本院认为,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具备执行效力。市规土委向金田华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金田华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在市规土委送达《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规土委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朝)土罚字〔2017〕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943.61平方米有条件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审判长唐伟伟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