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处罚类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5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一凡,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北村478号。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市国土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田华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华园公司)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市国土局于2015年8月25日针对金田华园公司作出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5]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2013年3月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北村北侧的土地1222.03平方米,其中林业用地725.36平方米,基本农田496.67平方米建设文化广场舞台。在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为林业用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的规定,对金田华园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222.03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496.67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耕种条件;2、处以占用基本农田496.67平方米(0.05公顷),每公顷37.5万元罚款,计187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建设为文化广场舞台,且金田华园公司主张该建设系朝阳区农委、财政局及豆各庄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项目,但原市国土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中并未就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即径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国土朝阳分局罚字[2015]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寇天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