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7274号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胡砦郑平路交叉口门面房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1QPGM71。
经营者:张群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圆圆,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河南徳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5层2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4923Q。
法定代表人:李延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6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振兴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