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3民初6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4日,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5层2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4923Q。
法定代表人:李延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大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56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入职,2021年1月离职,期间于2020年6月升职,工资构成中包含30%绩效工资,原告正式离职后,2020年绩效工资公司拒绝发放,特起诉被告全额支付原告应得劳动报酬。
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拖欠其工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固定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合同约定原告的年薪144000元,年底4.32万元。绩效奖金将根据年终考核及服务时间等因素折算而定,一般春节前发放50%。2020年6月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升职调薪,升职调薪的通知上显示:原告的年薪16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4.8万元。年度绩效奖金发放规定:a.员工于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前离职的,年度绩效奖金不再发放。B.满足年度考核周期的员工,农历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考核年度年度绩效奖金的50%,剩余的50%年度绩效奖金于第二年进行发放,如遇到特殊情况发放将会延期。奖金发放前离职的人员,自愿放弃未发放的奖金。原告签署“同意上述内容”并签名确认。2021年1月16日,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2021年3月31日,原告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当日作出二七劳人仲不受字[2021]第20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仲裁结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被告仅向原告发放了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未发放。原告上半年的绩效奖金为2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下半年的绩效奖金发放前离职,按约定视为自愿放弃,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与被告签署的东西都是在原告逼迫下签的,因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绩效工资21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