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26号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2号楼11层1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12ALH6U。
经营者:王金山。
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娄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417108。
法定代表人:潘吉荣。
被申请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慧丰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4923Q。
法定代表人:李延鹏。
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鸿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99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446.73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