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89号
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慧丰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4923Q。
法定代表人:李延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69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3304.87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