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6947号
申请人:***,男,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鸽、刘永振(实习),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0号慧丰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7624923Q。
法定代表人:李延鹏。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1,080,808.4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1,080,808.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先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