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6283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5层2528号。
法定代表人:*延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