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3828号
原告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606754028288L
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街6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969945711
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康乐街路东中天神韵沿街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15715.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市扬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泓润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5715.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