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屏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生,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
被告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云甫,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蒙自市富春路。
被告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屏边县2013年农网项目部。
负责人吴红才,系该项目部经理。
住所地:屏边县天时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屏边县2013年农网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其所主张的劳动报酬20850元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发言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