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蒙民初字第00895号
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所在地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达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绍林,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师伟,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系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原蒙自项目部经理,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富春路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伦,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所在地址:蒙自市银河路南延段与红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代表人吕凌霄,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毓军,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浦凤仙,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诉被告红河众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5095元,由原告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琼 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桂 碧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琰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