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2854号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是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兴军。
被告:****,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九九克拉城*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玉
人民陪审员 李明春
人民陪审员 黄恩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贞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