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2853号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是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黔西南州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何西南。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黔西南州美平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