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民初2855号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玉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玉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因遗漏当事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玉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玉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 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