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黔2328行初8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6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义市建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0000960053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未到庭)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系该局副局长,分管依法行政工作。
委托代理人邓标,系该局仲裁院***庭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仲裁院立案庭庭长。
第三人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7540349X1,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兴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所。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677215153,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瑞金大道奥城A幢602号。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原告***不服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州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1-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州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标、**,第三人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贵州原创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罗柠
代理审判员杨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