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2301民初2856号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悦美精品酒店,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丰东路牛魔王餐馆后面。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装饰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悦美精品酒店(以下简称悦美酒店)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鑫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美酒店、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渝鑫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所欠材料款472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装饰材料,期间共欠原告材料款9923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2000元,尚欠47239元。此后无论原告怎样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借口搪塞,拒绝向原告偿还剩余款项。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补充: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要求悦美酒店与***共同给付尚欠的货款28500元。
悦美酒店未作答辩。
***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8月7日,悦美酒店、***因装修悦美酒店的需要分37次向渝鑫装饰公司购买装饰材料,货款总计99239元。装修材料每次均由渝鑫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至悦美酒店并由装修工人签收,其中大部分单据由***签字确认。装修完毕后,退回了3534.60元的材料。悦美酒店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元之后,又支付有部分货款。2019年3月13日,渝鑫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悦美酒店给付剩余货款47329元。2019年5月12日,悦美酒店负责人***与渝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达成一份《调解协议》(渝鑫装饰公司作为甲方,悦美酒店作为乙方),双方对之前产生的货款及货款给付情况进行结算后确认乙方尚欠渝鑫装饰公司的货款33000元,并约定该33000元由乙方于2019年5月30日支付9000元,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8000元,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8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8000元,同时约定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的落款甲方处有渝鑫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捺印,乙方处有悦美酒店的负责人***及第三人***的签名及捺印。
另查明,签订《调解协议》后,悦美酒店的负责人***向渝鑫装饰支付了货款4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渝鑫装饰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37份,《收款收据》复印件3份,《退货单》复印件1份,《调解协议》原件1份在卷佐证,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的《销售单》《调解协议》在卷证实,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渝鑫装饰公司按约定将装饰材料提供给悦美酒店,悦美酒店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渝鑫装饰公司支付第一、二期货款,构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给付全部剩余货款的责任。***在案涉《调解协议》的乙方(即付款方)处签名捺印,应视为对债务的加入,故其应与悦美酒店共同承担向渝鑫装饰公司支付尚欠货款的责任。对于差欠的货款有原告提供的《调解协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各方结算(结算尚欠总货款为33000元)后,被告方向原告支付的货款4500元应予以扣减,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依法支持由悦美酒店、***共同向渝鑫装饰公司支付货款28500元(33000元-4500元)。悦美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兴义市悦美精品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货款28500元;
二、驳回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由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90元,兴义市悦美精品酒店、***共同负担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