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2857号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是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神奇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36岁,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黔西南州渝鑫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