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3民初1732号
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牟玉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6号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廖茂武,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74元,减半收取9437元,由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郝燕跃
审判员  李 舟
审判员  胡卫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