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民初21号之一
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20271J。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513971。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朗县佳联星诚土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6MAB03G0H66。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西藏联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2MA6T338Q2P。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告:西藏佳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MA6T2BTD60。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县佳联星诚土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联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佳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00.00元,减半收取计42400.00元,由四川君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林华
审 判 员 齐永奎
审 判 员 李俊丰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禹 珊
书 记 员 赵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