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6634号
原告:***,男,1984年05月17出生,彝族,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牛拉体,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各,女,1988年12月05日出生,彝族,住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马子且,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牛拉体,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水利局,住所地:西昌市月海路二段中所安置新村2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01009054400U。
负责人:余加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萍,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96341XK。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东路创业创新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ND1B。
法定代表人:彭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西昌市东西海三河管理中心(西昌市邛海水利风景区保护中心),住所地:西昌市月海路2段中所安置新村23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01452714514B。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月萍,四川朗晟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513971。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各与被告西昌市水利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市东西海三河管理中心、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各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00元,减半收取计2015.50元,由原告***、***各负担。
审 判 员 蒋 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庞 瑶
书 记 员 曲比木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