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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电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3226民初191号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6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2Q1LAX9。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14层1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434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华电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县金川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696997549G。 法定代表人:向富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4507513971。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59506375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省顺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一路15号3栋1**18、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49690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91年5月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永生爆破公司”)与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力无限公司”)、四川华电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勘院”)、第三人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渝公司”)、四川省顺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于2022年5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生爆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潜力无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勘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顺天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华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生爆破公司诉称,华电公司是金川县***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业主方,成勘院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案外人新华渝公司是本项目二标、三标的分包方,案外人顺天通公司是本项目四标的分包方,两案外人均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将该项目二标、三标以及四标的爆破施工专业承包给原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两案外人因其他原因被业主方清退出场,在退场前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紧张,华电公司、成勘院委托原告继续施工。2021年10月8日,三被告与原告共同达成《会议纪要》,明确由三被告负责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0元,2021年10月18日,三被告再次达成《会议纪要》,明确三被告应当在2021年12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前述《会议纪要》达成后,原告依照委托完成了施工任务,但三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 被告潜力无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1350000元工程款,并未明确具体详细的构成,原告不能仅凭约定不明且付款条件不成就的会议纪要或并未生效的付款协议认为潜力无限公司应当付款。案涉工程中,***挂靠新华渝公司系借用资质,顺天通公司为劳务分包主体,结合原告自认其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之间为爆破专业承包关系,因此原告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第二,针对原告事实与理由部分。原告系违法分包的当事人,合同无效。结合原告的证据无法合理说明工程款有何证据加以支撑,新华渝公司与顺天通公司各自应当支付的金额无法确定,原告也未说明1350000元的具体构成。 被告华电公司辩称,首先,同意第一被告的答辩意见;其次,根据会议纪要所载明的内容,被告应当承担的是补足责任,而非对1350000元的全部付款责任;再次,原告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主张的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成勘院辩称,付款协议证明成勘院不在原告诉请的付款法律关系中,不应当对此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仅根据两份会议纪要便认为成勘院应当承担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原告首先应当确认与第三人之间最终发生的实际爆破费用和结算金额,剩余差额部分才能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分摊原则,由被告承担补充责任。原告目前尚未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结算,不符合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原告陈述其与新华渝公司之间发生爆破费用为1743808.54元,新华渝公司实际支付了400000元工程款,尚欠付1343808.54元,但是新华渝公司明确表明,不同意按照结算单支付费用,实际发生费用应为1020000余元,双方认定的结算费用相差710000余元,证明合同主体对其工程结算金额有异议,目前尚无法确认实际发生金额及剩余差额部分,原告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利息不应当得到支持,即便合同有效,最终产生的爆破费用及差额部分也尚不明确,故成勘院不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第三人新华渝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顺天通公司辩称,1.永生爆破公司并未列顺天通公司为被告追究法律责任,华电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不享有另行追加被告的权利,法院应驳回对顺天通公司的起诉;2.《会议纪要》系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就案涉爆破工程另行建立合同关系的依据,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与顺天通公司无关;3.顺天通公司并非《会议纪要》的签约主体,其不受该纪要内容约束;4.根据顺天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顺天通公司与原告已完成结算并支付完毕全部费用,《会议纪要》所列工程款为顺天通公司退场后产生,应当由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作如下分析: 原告永生爆破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认证情况: 第一组:银行付款凭证4张、2021年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二、三标),拟证明原告从新华渝公司处承包阿坝州金川县***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二、三标爆破工程,双方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破费用1743808.54元,新华渝公司实际支付400000工程款,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343808.54元。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中原告提供原件的两份银行付款凭证无异议,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单据系原告自制,没有任何一方签字确认,其主张的金额也与起诉状中主张的金额不符,且费用构成不合理;华电公司同意潜力无限公司的质证意见,认为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相关项目没有明确具体的清单进行支撑;成勘院认为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没有任何一方签字**,故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的“三性”不予认可;顺天通公司称对该组证据不知情。本院认为,银行付款凭证原告仅提供付款人为***的两份原始单据,另外两份未提供原件,且被告方对其“三性”不予认可,故对付款人为***的两份银行付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故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本院不予确认。 第二组:爆破施工合同(四标)、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回单、2020-2021年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四标),拟证明原告与顺天通公司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承包了阿坝州金川县***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四标爆破工程,顺天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00元,尚欠548000元未支付。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中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爆破施工合同(四标)、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四标)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潜力无限公司并非该合同的主体之一,对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相关项目没有明确具体的清单进行支撑,且与新华渝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不一致;华电公司同意潜力无限公司的质证意见,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回单与华电公司不存在直接关系,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的证明目的也有异议;成勘院同意潜力无限公司以及华电公司的质证意见;顺天通公司对爆破施工合同(四标)、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回单的“三性”无异议,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爆破施工合同(四标)的主体之一顺天通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予以认可,且该合同符合证据“三性”,故对爆破施工合同(四标)本院予以确认;到庭当事人对中国民生银行转账回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2020-2021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四标)系原告单方制作,且未经双方签字确认,故对爆破工程费用结算单本院不予确认。 第三组:工作任务委托书,拟证明因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施工进度未达到华电公司及成勘院要求,华电公司及成勘院要求两家公司退场,并直接委托永生爆破公司与其指定的施工单位重新进行合作。华电公司承诺协调解决新华渝公司及顺天通公司欠付永生爆破公司的爆破费用。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另一个主体甘肃火电,表明原告与新华渝公司或顺天通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且只有确定好具体的爆破费用,才能达到委托书中约定的代付事由;华电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暂不认可,称需庭后核实,工作任务委托书中也只是承诺对其进行协调,而不是确认支付,付款的基础也需各方先行确认后再委托华电公司代为支付;成勘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工作任务委托书中成勘院仅是一个协调关系,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顺天通公司与三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为,2021年10月8日的会议纪要,能够确认华电公司和成勘院于2021年7月28日共同给永生爆破公司下达《工作任务委托书》的事实,被告及第三人虽对该组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会议纪要(2021年10月8日)、会议纪要(2021年10月18日)、付款协议,拟证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退场后,为了促使原告继续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三被告提出自愿承担1350000元的工程款债务,并共同确认由华电金川公司委托潜力无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事实,同时证明潜力无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350000元,若其逾期付款自愿支付资金利息的事实。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工程款1350000元系原告单方主张金额,潜力无限公司在其中只是起协调作用,且差额部分无法确定付款条件未成就,三被告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并非第一付款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付款协议仅有**而无签名因此未生效,也未明确表明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电公司同意潜力无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时认为华电公司仅承担协调沟通责任,而并非要为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最终的确认和支付,差额分摊部分并未明确,不具备支付条件。2021年10月18日的会议纪要仅仅是三被告关于分摊差额部分的一个方案,与原告无关。华电公司未授权潜力无限公司签署付款协议。成勘院对会议纪要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成勘院仅就剩余差额部分进行分摊,这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承诺需要支付的具体金额。付款协议的主体不是成勘院,成勘院未给潜力无限公司任何授权,也不认可付款协议中总承包方协作代表的陈述。顺天通公司称对该组证据不知情。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潜力无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华电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成勘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第三人新华渝公司庭前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认证情况: 四川新华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挂靠项目经营合同、补充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与新华渝公司系挂靠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担。永生爆破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称对相关挂靠情况不知情。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称不清楚相关挂靠情况,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但该组证据能够表明,无论新华渝公司还是***都应当是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华电公司、成勘院、顺天通公司同意潜力无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第三人顺天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认证情况: 转款凭证1份、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1份,拟证明顺天通公司在***项目钱款已付清,不存在欠付永生爆破公司款项的事实。永生爆破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潜力无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同时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爆破公司主张的1350000元存在基础错误。华电公司、成勘院同意潜力无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转款凭证无法证明收转双方身份,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付款回单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该 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华电公司是金川县***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业主方,成勘院是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方,甘肃火电是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潜力无限公司是该项目的专业承包方,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方,***系借用新华渝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方。2020年10月26日,永生爆破公司与顺天通公司就该项目四标签订了《阿坝州金川县***水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爆破施工合同》,永生爆破公司与新华渝公司就该项目二标、三标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后来,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因施工进度不能满足主合同要求而被退场。由于工期紧迫,2021年7月28日,华电公司、成勘院、甘肃火电共同研究决定,***爆破公司继续完成该项目二标、三标以及四标的爆破事宜,华电公司承诺协调永生爆破公司与新华渝公司和顺天通公司的款项结算,并在金额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解决完毕,华电公司、成勘院共同协调解决新华渝公司和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永生爆破公司单方向新华渝公司主张的爆破费用为1743808.54元,新华渝公司已支付400000元,尚欠1343808.54元未支付;永生爆破公司向顺天通公司单方主张的爆破费用为564500元,顺天通公司已支付16500元,尚欠548000元未支付。由于永生爆破公司与与新华渝公司和顺天通公司在款项结算及支付方面存在较大争议,2021年10月8日,华电公司、成勘院和潜力无限公司介入并与原告形成会议纪要,确定如下事项:1.永生爆破公司在和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合作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主张的未支付金额为1350000元(含税);2.华电公司、潜力无限公司负责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解决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合同之间的最终合理费用;3.剩余的差额部分由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负责协商分摊解决;4.……;5.由华电公司督促上述公司积极处理,在11月20日之前将分摊比例议定,并由华电公司委托潜力无限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预付至永生爆破公司账户;6.本会议纪要签字后,永生爆破公司不得再向华电公司、成勘院、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提出任何超出本会议纪要的要求;7.……。2021年10月18日,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就金川县***电站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原二标、三标、四标爆破工程未结清费用分摊事宜达成会议纪要,确定如下事项:1.华电公司、潜力无限公司负责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进行协商沟通,解决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合同之间的未结清的爆破费用;2.鉴于工程延期造成剩余的差额部分由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负责协商分摊解决,分摊原则如下:华电公司分摊为(50-爆破费用),成勘院分摊为(50-爆破费用),潜力无限公司分摊为(35-爆破费用),支付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3.……。2021年10月24日,潜力无限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潜力无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350000元爆破工程服务款至永生爆破公司指定账户,并约定如潜力无限公司未按期付款,须以未支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永生爆破公司利息。永生爆破公司承诺,保证在收到潜力无限公司工程款3日内向其开具爆破工程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以潜力无限公司支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其利息。但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永生爆破公司工程款,故永生爆破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案涉工程系违法分包,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也并不排除各方在事后对清理结算方式另行协商。从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签订的《会议纪要》来看,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认可永生爆破公司与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之间的未付工程款为1350000元,并由华电公司、潜力无限公司负责协商沟通解决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合同之间的最终合理费用,即由华电公司、潜力无限公司负责解决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的工程款项结算,最终的结算金额与该《会议纪要》确认的135000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再由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协商分摊解决,并由华电公司委托潜力无限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预付至永生爆破公司账户。由此可见,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认可永生爆破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1350000元,并由潜力无限公司在60个工作日内预付至永生爆破公司,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和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的实际结算金额与135000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分摊。但截止庭审结束前,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和永生爆破公司之间尚未完成结算,因此,差额部分目前无法确定,且潜力无限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签订《付款协议》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永生爆破公司工程款1350000元,故案涉工程的付款主体应为潜力无限公司。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签订的《会议纪要》而抵销,故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不承担本案付款责任。 综上,华电公司、成勘院、潜力无限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签订的《会议纪要》就案涉工程确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达成一致,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纵观本案证据 及庭审各方陈述,华电公司、成勘院仅仅是与潜力无限公司就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与永生爆破公司之间的实际结算金额与1350000元的差额部分进行分摊,而不是对案涉工程款进行全额分摊支付,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主体应为潜力无限公司,待新华渝公司、顺天通公司和永生爆破公司结算后,潜力无限公司有权就差额部分向华电公司、成勘院主张权利。《付款协议》系《会议纪要》后签订,是案涉工程既存债权结算清理的延续,《付款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从2022年2月1日起算。双方约定未按期支付,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第三人新华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程款13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3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永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此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4元,由被告四川潜力无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 鹏 审判员 胡坤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