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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一段6号3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源县隆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基本事实未查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3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6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