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2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94881769N。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被执行人: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95615297G。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腾飞路西侧。
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16136T。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辰瑞景18号楼2楼。
被执行人:张掖市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161001636。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环路197号仁和广场1号楼1层商铺。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研,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1380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03643.07元、执行费54418元;未履行标的5184892.14元及执行54418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八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履行的存款,仅有的部分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在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未查询到八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CL077梅赛德斯-奔驰汽车,本院查封、扣押后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并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故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同日,本院将上述车辆返还被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AC666菲斯牌汽车,被执行人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A3251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甘G19795程力威牌汽车和车牌号为甘GT9666奔驰牌汽车,上述四辆汽车申请人不要求本院处置,故本院未对上述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D9789五菱牌汽车本院已查封,但因无法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无法对上述车辆采取扣押等后续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60902比亚迪牌汽车本院查封时得知该车逾期未检验,已注销;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甘G1X951桑塔纳牌汽车和车牌号为青A6523G富奇牌汽车本院查封时得知上述车辆均已转移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研、***分别投保有人身保险,现已将其作为投保人人身保险强制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提取并领给申请人。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八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张掖市万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掖市汇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研、***、***、***限制高消费,八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