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景18号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5516136T。 法定代表人:**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甘州区省广电局无线传输中心张掖产业开发中心库西区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6238736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丽***小区西门南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002000324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研,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2220119********。 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2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57667.8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研、**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3月起至2024年11月止,每月28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案件款7637667.83元,保证于2024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甘肃胜斯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山物流有限公司、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研、**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1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