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寺院村村民。
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
法定代表人:杨启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账户中的工程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都分公司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案,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海东市乐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账户中的工程款5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余存同
审判员 周学俊
审判员 李鸿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