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4767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