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491民初35269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中。

法定代表人:张文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杰,女,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女,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1日立案。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合计10 000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为图片专业生产商,多年来为广告人和企业提供了大量原创素才以及独特丰富的视觉内容图片,并对这些图片享有全权的著作权。被告系微信公众号“hxgf-2038861”的账号主体。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BVS-P0010432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侵权图片,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适用上述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互联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唐山市新厦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丁***

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