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1885号
***、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敦化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50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予以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作为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