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保37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执行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6000元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0808290129200094235账户内存款6000元。
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21)吉2403执保37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敦化市呈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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