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22211号
申请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南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白沙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辽宁白沙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白沙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白沙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白沙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白沙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22101001049900220000165)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白沙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白沙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