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终18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鹏,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白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3元,减半收取19,201.50元,由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丹
审 判 员 赵 悦
审 判 员 刘 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晓航
书 记 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