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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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6099号
原告: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住所: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24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61136F。
法定代表人:胡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苑,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07785。
法定代表人:胡勇。
原告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城北电气承装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媛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彭娜娜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