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8971号
原告:浙**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3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龙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C栋28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龙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5元,减半收取5157.5元,由原告浙**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