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03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1幢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8471927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金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9106514Q。
法定代表人:方相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703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2018)川1703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达州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2490元至本院账户(户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95×××5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