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2民初3667号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84719274C。
被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62498972。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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